属于经常信用担保,但资产担保处置范围同样适用的问题, 我们第一时间请得高威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向辉进行了解析。魏向辉表示,在实践中,无论是公证、法院还是仲裁等诉讼机构审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理赔纠纷,都优先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存在直接使用授信的情形,即是否符合担保合同约定之授信范围和授信额度。如果保险方确认并证明被保险人存在属于授信范围内的行为,而贷款人与被保险人的具体融资、借款等行为未经过保险方事前同意,仅经过看管手续或者核价结算等程序,而未进行直接授信,那么保险方可以不予理赔。
解决“授信”纠纷 鉴别相关证据是否充实建议通过保险单、贷款合同、放款凭证、保证担保合同、抵、质押财产评估报告以及抵质押担保物交接证明等,查明贷款方与保险方的签署情况及其之间的约定,查证投保人、被保险人与被保险的债权人、债务人之间的关系、被保险人的授信额度及使用情况,***确证涉诉保单标的是否符合担保合同约定之授信范围和授信额度,有关证据是否充实。
据了解,该解释是对现行担保法及相关法规的补充和细化,将进一步规范担保法实践中涉及多项司法认定标准,强化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,促进担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和稳定。